为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对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管理意见。3月1日起,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
新的意见指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是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将仍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并且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统一将交存的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摘自 《每日新报》 2014.02.10 记者 王月 实习生 白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