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2017年,我省将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55万户以上。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51万户以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6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0.4万户。
根据意见要求,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将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配建总建筑面积10%~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据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将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摘自 《西安晚报》 2014.01.27 记者 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