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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五项措施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防范工作
发布时间:2013-12-30 10:32:54  来源于:http://www.mohurd.gov.cn/

  

  一是建筑业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复(开)工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补(收)缴。上年度借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归还借用款额后,方可复工。二是在建(新建)工程外进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进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登记,并按《池州市外进劳务分包企业备案有关要求》规定缴纳保证金。三是复工之前,施工企业必须将劳务分包同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工单位将与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在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设立劳资专管员,按月将工人工资直接发放务工人员。在复工之前,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要将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和劳资专管员名单向属地人社部门审查备案,复(开)工后,将工资表每月底抄报人社部门。五是2013年尚未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和尚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复工。

摘自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1.25 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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