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EPC工程总承包由于能做到“统揽全局、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不仅能合理交叉,避免不必要的重叠,而且原则上不存在真空和空白,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在业主投资最小化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不仅是国外工业项目和建筑业首推的承发包模式,而且是我国建筑法所提倡的承包模式。
为了推动新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国的宣贯和正确应用,解决在项目合同中出现的各种棘手问题,我协会决定于2012年08月24日在成都,09月21日在武汉,举办“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应用与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实务操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内容
(一)新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学习与应用指南
1.新版《示范文本》的编制背景、适用范围及核心条款解析
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
2.新版《示范文本》如何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我国目前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主要法律障碍和应对策略
4.新版《示范文本》合同条款解读及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规范的合同文件
(2)关于发包人、承包人
(3)关于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关于技术与设计
(5)关于工程物资
(6)关于施工、工程接收、工程竣工验收
(7)关于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
(8)关于质量保修责任
(9)关于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0)关于合同总价和付款
(11)关于保险、不可抗力、补充条款
(12)关于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13)关于违约、索赔和裁决
(二)新形势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最佳实战
1.项目成功与失败项目的过程百态寻根
2.项目管理建设的推进速度
3.项目管理前期策划(组织机构、项目管理的任务、项目工作分解结(WBS)和 WBS/OBS结合等)
4.EPC总承包中的设计管理重点
5.采购管理如何与设计、施工的交叉
6.施工管理HSSE管理的新理念和方法
7.项目进度、控制费用估算与控制、质量管理和合同与风险管理
8.工程移交、项目管理支持系统
9.国外EPC总承包案例分析
(三)关于EPC模式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业主要求”与“业主审批”可否免责的问题
2.关于“总包”与“分包”责任的问题
3.关于“设计变更”与“设计深化”主要区别的问题
4.关于“数量差异”与“价格差异”可否调整的问题
5.关于“最低性能保证”与“违约责任”区别的问题
6.关于“机械竣工”与“质量保证期”区别的问题
7.关于“竣工后验收”与“验收后检验”区别的问题
8.关于“担保条款”与“保险条款”如何约定的问题
(四)关于联合承包主体应明确的法律关系
1.关于建立联合承包主体的原因和依据
2.联合体的三种关系
3.关于联合承包主体对内的法律关系
4.联合主体与成员之间合同的性质
5.关于联合承包主体对外的法律关系
6.联合承包主体实际操作分析管理
二、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设(委)局、工商总局相关人员;企事业单位业主从事工程管理、基建、技改、合约、成本控制、造价、预算的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建设项目指挥部、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设计院、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大专院校专业研究人员等相关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12年08月24日—08月26日 (24日报到) 成 都
2012年09月21日—09月23日 (21日报到) 武 汉
四、其他事项
1.培训费用
培训费2400元/人(含讲师、午餐、资料、场地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参会同志请自带一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2.拟聘主讲人(其中一位)
刘玉珂:教授级高工、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原)副总经理、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示范文本编制组组长
刘允延: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北京城建集团专家顾问
3.培训期满,请参会代表自带一张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颁发中国城市建设协会培训结业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依据。
4.备注:此次会议指定汇款方式
开户名称:北京平胡秋月国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小屯支行吉祥园分理处
账 号: 0203 0801 0300 0002 041
五、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请参加培训班的同志,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于报到日一周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组。
会务组联系人:陈老师 邮 箱:bjcg168@163.com
报名电话:010-57434028 传 真:010-51811542
监督电话:010-57152068
查询网址:中国城市建设协会(www.chinacctc.org)
附 件:报名回执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