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资函[2013]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组织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按规定时限复审企业陈述材料,并调查核实有关举报投诉材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或简化上述工作程序,凡未公示的或举报投诉材料未核实的,不得将审查结果报送我部。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以本通知为准(见附件1)。
三、我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详见附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企业资质审查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兼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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