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我省创制性立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将被纳入法制化轨道。
按照《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城市道路禁止擅自摆摊设点,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应当确定特定路段、场地和时间,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等不得设置停车泊位。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设施应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并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门头牌匾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公众自发的文体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和秩序。
条例同时对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等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空间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 《陕西日报》 2013.09.25 记者 耿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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