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日前正式下发,“保障性住房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应优先考虑配建公交场站”。
配建型场站间的中心距离最小350米
配建型场站是指依附民用建筑(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在用地界线内,配套建设的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车停靠站。配建型场站宜位于片区的中心地带、主要居住区或主要商业办公集中区,以方便市民步行往返居住地及从事商业办公活动。
配建的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车停靠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配建型场站间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350米,在350米范围内的,应合并设置。保障性住房(配建廉租房除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应优先考虑配建公交场站。
独立占地常规公交基础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外单独占地的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站、公交调度站、公交停车场、公交保养场、公交修理厂等。城市三环以内地铁站点周边宜规划建设公交枢纽站,三环以外地铁站点周边应规划建设公交枢纽站。城市客运站迁建新址时,应同步建设公交枢纽站。
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应改建港湾式停靠站
新建居住类小区、行政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大型游乐设施、综合医院、高等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公园等建筑应按规定标准配建公交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
居住用地类,二环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如用地周边有现状公交车站的应改建为港湾式停靠站,二环至三环之间建筑面积介于5万~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如用地周边有现状公交车站的应改建为港湾式停靠站,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应配建港湾式停靠站;三环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应配建港湾式停靠站。二环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应配建出租车停靠站。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用地类,三环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现有的公交站点应改建为港湾式停靠站;三环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应配建港湾式停靠站。二环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且临近30米宽以上城市干道的建设项目,二环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都应配建出租车停靠站。
临城市道路且≥4000座的体育馆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且≥10000座的体育场建设项目,应配建公交停靠站。大于等于10000座且临30米宽以上城市干道的体育场建设项目应配建出租车停靠站。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医疗建设项目,应配建公交停靠站和出租车停靠站。
摘自 《西安晚报》 2013.11.11 记者 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