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义乌市建筑业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近日,义乌市出台了《义乌市自建房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国有出让、划拨新建房屋初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自建人需向房管部门提交《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建人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办理完税手续,再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该《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3.10.17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