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出通知,要求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
《通知》指出,各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房地产管理部门除应按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本部门、本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消防强制性标准;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禁止投入使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施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备、有效;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通知》强调,各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按照《责任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履行好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摘自 湖北建设信息网 2014.03.19 记者 刘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