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有效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引领规范作用,强化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有序管理,省建设厅依据《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创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2月17日,省建设厅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决定于3月上旬启动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向8个城市派出第一批城乡规划督察员。
厅党组书记、厅长杨咏中强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多次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要求,我们要以改革精神,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体现和维护规划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杨厅长要求,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由省建设稽查执法局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要依据《甘肃省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程序,确定督察工作内容和方式、问题处理程序,以及规划督察员管理等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依法有序地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划督察采取“一事一授权,一地一反馈”的形式,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巡察。市州督察工作结束后,由厅分管领导主持规划督察情况反馈会议,向被督察市州通报规划督查结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按程序分类进行处理。省建设稽查执法局要做好派出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和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做好督察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办公场所、交通车辆的调配,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规划督察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摘自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4.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