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在城镇化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城镇化建设中做好我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通知》指出,城镇建设既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要让城市融入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注意保留村庄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各县(市)、区必须依法依规对各级各类文化遗存进行保护。要对纳入动迁的村落进行排查,对具有重要人文、历史价值的古村落进行原址保护。经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的未定级古建筑,在未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前,一律不得擅自拆除;未进入“三普”名录的名人故旧居、百年以上古建筑和具有重要特点的近现代建筑,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须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文物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在文物价值未认定前,一律不得擅自拆除。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如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异地保护的古建筑,各县(市)、区可设定一处区域,制定统一保护规划,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迁建集中保护展示。(有修改)
摘自 《郑州晚报》 2014.01.27 记者 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