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新出台政策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最新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明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积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应当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
该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有关设计规范和周边停车需求状况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
条例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出租方案,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自 《经济参考报》 2014.01.03 记者 项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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