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
通知明确,甘肃省于今年年底前建立建设领域省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各地在巩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成果的同时,逐步向交通、水利和矿山开采等领域拓展。同时明确,应急周转资金标准为市(州)100万元 300万元、县(市、区)50万元 100万元,由各级财政部门划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具体使用办法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施工企业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基础台账,并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同时,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将农民工权益及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订。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通知指出,各级发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对其项目投资、新项目立项、招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甘肃省参与项目建设的资格。
通知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行为,要依法及时作出限期支付指令;对行为人逃匿的,要与人民法院建立绿色司法通道,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核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人民法院、检察院,通过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机制,切实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察,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12.31 记者 赵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