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温州市发布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拟订的《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活动,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该办法规定,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该市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补偿标准根据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工业用房规模较小的,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方面的内容。实行土地置换的,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2倍,并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并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在房源许可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置换办公用房或者“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等。
办法还对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评估确定事项做了规定。该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
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3.12.20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