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城市建设协会  http://www.chinacctc.org.cn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首    页 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组织机构 专家团队 培训动态 项目信息 学术交流
政策法规 行业新闻 企业内训 会员动态 企业风采 行业期刊 咨询服务 联系我们
协会公告 更多
最新公告
公 告
郑重声明
专家团队 更多
  行业新闻
《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27 16:18:29  来源于:http://www.mohurd.gov.cn/

购房款先存入监管账户

  今后中山市民买房或将不用直接把购房款交给开发商,而是先存入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开发商按工程进度支取相应款项。11月22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从源头上避免开发商随意挪用资金并引发卷款逃跑、烂尾楼、逾期交房、虚假宣传、质量缺陷等问题。

  社会公众有意见或建议,可在该公告发布后7日内向中山市国土局提交书面意见。

  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须存入监管账户

  征求意见稿显示,开发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确定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购房者在所购房屋取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前按合同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均算作是预售款。

  今后购房的流程也将发生改变,如果是一次性付款,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将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然后持监管银行出具的凭证向开发商领取购房发票。如果是贷款购房,则发放贷款的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合同中注明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出具凭证供预购人领取购房发票。

  开发商可按项目建设节点支取相应款项

  征求意见稿中对开发商支取预售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首次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款前,应当明确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和法定税费,并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商品房预售项目用款计划书》,按照完成基础和地下结构工程、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声音

  据了解,按有关规定,预售款只能专款专用,我省广州、东莞、深圳、佛山等地都有预售款监管的相关规定。但在中山此前并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由于缺乏监管,购房者交给开发商的这些钱随时有可能被挪作他用,并引发卷款逃跑、烂尾楼、逾期交房、虚假宣传、质量缺陷等问题。(节选)

摘自 《广州日报》 2013.11.25 记者 齐华伟

关于本站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中国城市建设协会  京ICP备12037757号-2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  邮编:101101  办公信箱:cctc2000@126.com
服务监督电话:010-57152068  
技术支持:讯科网络 本站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