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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新出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限价房申购门槛降低
发布时间:2013-10-8 15:45:14  来源于:http://www.mohurd.gov.cn/

 

  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而原来规定是1.5

  核心提示

  随着南宁市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逐渐上市,曾于2009年颁布的《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9]61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2]79号),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因此,南宁市政府于近日颁布了《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准入条件以及上市交易做出规定,而之前发布的暂行办法等将同时废止。

  申请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房 门槛降低

  根据原来的规定对于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收入,要求是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如今,新规定对此作出了调整。

  根据《办法》,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2012年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561元,即申购户的家庭人均可收入支配应该低于45122元)为准入门槛。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此次颁布的《办法》中,限价商品住房对某些特定人群的限制条件也有所放宽。根据《办法》,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南宁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此外,经南宁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南宁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确定价格

  比新建商品住房 售价要低

  与商品住房相比,限价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惠民的地方就是销售价格比商品住房的售价要低。对此,《通知》规定,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原则上按照土地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80%

 

  同时,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房屋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各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房屋朝向、楼层等情况确定,但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项目中按规划配置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及室内(含地下)停车泊位等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定价销售。

  上市交易

  买房须满5 还要有房产证

  为了防止个别申购户想通过倒卖限价商品住房牟利,相较于旧的规定,《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做出规定。

 

  《通知》规定,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需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缴纳相关价款,方可按照商品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购买其他住房,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他处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后,方可办理其他住房的房屋登记手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人需另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后,方可办理其他住房的房屋登记手续。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业主获得新的房产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届时限价房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缴纳相关价款,方可按照商品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提前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不受前款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摘自 《生活报》 2013.09.28 记者 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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