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用10年时间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为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精神,9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要在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县城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排水防涝体系建设。
为完成上述目标任务,《实施意见》对各地提出四项要求,一是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抓紧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社会要求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规划。加强与城市防洪等规划衔接,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降低设计标准。二是加快排水设施建设,扎实做好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着力加快城市旧城区、特别是社会要求强烈和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新建城区要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三是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将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四是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紧迫任务,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协调统筹有关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广泛参与防涝减灾建设和管理工作。
摘自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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