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2013]31号
北京、辽宁、内蒙古、宁夏、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增加北京等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增加试点地区:北京、辽宁、内蒙古、宁夏、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
(二)试点资质类型: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
上述地区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的工程监理资质,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方式
北京、辽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内蒙古、宁夏、江苏、浙江、湖北、湖南使用我部开发的企业申报软件和省级管理软件进行申报和审批;辽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广东、四川使用本地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批,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与我部新系统进行对接。
三、试点地区企业资质资格申报材料
(一)省级初审部门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通过新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须通过新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试点地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与审批的范围和程序不变。
(二)2013年11月4日起,以上试点地区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资质资格的,均须通过新系统申报。
(三)2013年12月2日起,我部将按本通知要求受理以上地区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不再受理本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以外的纸质附件材料。
(四)试点地区要加强对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我部将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并尽快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保证本地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