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13]1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规定,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和我部专家评审,批准重庆璧山县观音塘湿地公园、额尔古纳城市湿地公园、嘉兴市石臼漾湿地公园、东莞城市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要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管理。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湿地保护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