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13]70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100号),为做好2013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4年3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4年2月底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有需要,请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4年3月1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报送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于2014年3月底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63713359
传 真:010-63716467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100号)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